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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果,死刑 孙小果到底干了什么?孙小果犯了什么罪?

时间:2023-10-31 20:36 来源:网络 作者: 小晨

简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97年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再审案依法公开宣判,决定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对孙小果判处死刑的判决,并与其出狱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终审判决合并, 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 宣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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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97年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再审案依法公开宣判,决定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对孙小果判处死刑的判决,并与其出狱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终审判决合并,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


宣判后,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孙小果被判死刑?在答记者问中,相关负责人披露了孙小果当年犯罪事实。



一、孙小果为什么被判死刑?答: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1997年4月至6月期间,孙小果以劫持、威胁等方法控制被害人,并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对一名17岁和两名15岁的未成年少女、一名未满14岁的幼女实施强奸。



孙小果所犯强奸罪具有公共场所劫持和强奸妇女多人等两个特别严重情节,并具有当众强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奸未成年少女及幼女其中有两人系在校学生、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强奸再犯等多个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孙小果的强奸犯罪已达到1979年刑法判处死刑的量刑标准。



同时,1997年11月7日,孙小果及同伙在公共场所挟持两名17岁少女,晨说网,对二人进行暴力伤害和凌辱摧残,致一名被害人重伤,犯罪手段极其凶残,令人发指,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



1997年7月13日、10月22日,孙小果伙同他人肆意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殴打致伤三名被害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孙小果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属于罪行严重、罪大恶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犯罪主观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评价后,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认定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1994年犯强奸罪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予以维持。





二、本次再审中,发现原再审判决和二审判决有哪些错误?

答:本案历经1998年一审、1999年二审以及2007年原再审三次审理。



本次再审查明,本案原再审和二审否定一审认定孙小果强奸幼女的事实并据此改判,与本次再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十多年来,孙小果多次犯罪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相关犯罪事实以及司法腐败情节触目惊心,严重挑战社会公众及法律的底线,社会各界高度关切,对事实隐情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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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什么要将本次再审确定的刑罚与之前孙小果涉黑案判决合并,决定执行死刑?

答: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数罪并罚及刑罚执行的有关规定,对孙小果本次再审确定的刑罚和其2013年至2018年所犯涉黑犯罪判处的刑罚不能分开执行,必须进行衔接和合并。



△孙小果出狱后涉黑犯罪二审宣判现场,被告人右一为孙小果拍摄:汪晓霖四、孙小果最后是否会被执行死刑?答: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判决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本案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依照死刑复核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后果依法执行。



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

只要触犯了法律,

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恶之人必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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